2024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导语 2024年新版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发布,6月20日起实行,具体贷款对象及条件、材料汇总、可贷额度、利率等,见正文。

  2024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如下:

  实行时间:2024年6月20日起

  政策原文:

  https://www.sx.gov.cn/art/2024/6/14/art_1229265243_1903356.html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互助互济、风险可控、高效便民”的原则,实行差异化贷款原则,优先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刚性住房需求,有条件支持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

  第五条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重大事项的决策。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策,组织实施各自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和分中心应分别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并对受托银行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人员岗位设置应符合风险防控规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贷款条件

  第八条 缴存职工(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作为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均符合借款申请人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

  共有产权房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或借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一名未婚或离异未再婚、丧偶未再婚的成年子女与父母);申请贷款的家庭有多人符合借款申请条件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借款申请人,其他一名共有权人作为共同申请人。

  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共有权人等,须按照约定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委会或公积金中心签发的信贷政策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个人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须按不低于本市最低缴存额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其中:

  1.缴存职工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情况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发生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如新单位已办妥缴存登记并补缴的,结合劳动合同、社保缴存证明、调令等有效材料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视作连续缴存,但补缴月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单位因其他原因补缴的,需结合社保缴存情况认定。

  (四)已按规定比例支付购房首付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性质,不包括非住宅性质的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其中,住房为新建商品房(包括期房、现房)的,其房地产房开企业须按规定办理楼盘合作签约手续。

  (六)作为贷款抵押物的住房未设定房屋居住权、未设定其他抵押权、未查封,并应当承诺在未还清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前,也不得在该住房上设定居住权、其他抵押权。

  (七)借款申请人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贷款申请: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4个月内;

  2.购买二手住房或拍卖住房的,在办妥“不动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完税联系单6个月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在办妥相关批文24个月内。

  (八)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查询结果为准,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下同);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四)因存在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违规提取或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原因的;

  (五)购买房屋产权存在异议、纠纷,根据法律、法规不能办理抵押或难以变现处置的;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住住房,其建筑结构为砖木结构的;

  (七)仅购买单套住房部分产权的(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八)名下贷款有逾期或信用卡存在逾期,且尚未归还的;

  (九)申请贷款前24个月内,个人贷款或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三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以公积金业务系统记录为准,商业贷款和信用卡逾期以个人征信记录为准);

  (十)个人贷款或信用卡等账户显示为冻结、止付、呆账、关注、可疑等非正常状态,或已有贷款、信用卡消费及为他人担保等总负债明显超过其固定资产总和的;

  (十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开卡银行出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确定为非恶意逾期的可不纳入逾期认定。

  (十二)存在其他公积金贷款风险情形的。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唯一住房的。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在全国范围未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结清,且所购(建、大修)住房为家庭成员名下第二套住房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额度

  (一)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贷款额度;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的,首套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第二套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其中,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

  (五)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乘以20倍,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六)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贷款额度可上浮:

  1.属于二孩、三孩家庭的,允许分别上浮20%、30%;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青年人(年龄未满35周岁)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2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20%;

  4.属于装配式建筑的,允许上浮20%;

  5.属于“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允许上浮20%。

  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且上浮后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标准贷款额度的120%。

  (七)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

  (八)借款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一)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二)同一笔贷款有多个借款申请人的,以主借款申请人的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还贷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逾期还贷的,依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罚息。

  第四章 贷款类型及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购买住房首付款发票(原件);

  (四)《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五)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六)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七)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七条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契税完税证明或联系单(原件);

  (六)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七)出让方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八)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九)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时,须提供);

  (十)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八条 购买拍卖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或法院裁定书(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六)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七)借款申请人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八)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九)门牌证或地名办出具的同一地名证明(不动产权证与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房屋坐落不一致时,须提供);

  (十)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十九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房产共有人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原件);

  (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五)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原件);

  (六)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原件);

  (七)借款申请人还贷银行卡(一类卡);

  (八)借款申请人收款银行账号(一类卡);

  (九)个人征信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

  (十)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第二十条 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身承诺书;

  (二)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但购房在离婚或丧偶前的,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产权公证书。

  第二十一条 已婚、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均须出具未成年子女情况承诺书。其中,离异或丧偶后未再婚的职工,未成年子女不在其名下的,无需提供。

  第二十二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须提供异地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缴存明细(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自行申请获取)。

  第五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受托银行网点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受托银行网点对借款申请人贷款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与借款申请人预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并提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审批。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审批(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7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审批通过的,银行应及时办理预抵押、抵押等手续,并将相关业务资料移交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第二十七条 符合贷款发放条件且资料完备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资金不足实行放款轮候的除外),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在贷款发放成功后,及时将借款合同等资料送达借款人,并将贷款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六章 贷款抵押与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属于抵押贷款,采取住房抵押的方式。借款申请人因征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权利人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他房产抵押等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 办理期房贷款的,在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将本次贷款所购(建、大修)住房的全部份额用于贷款抵押(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除外),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用地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其他土地性质为出让且无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的房屋,并办理抵押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抵押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人(含共同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具有完全处分权利,能对其进行处分;

  (二)抵押物所有权完整没有瑕疵,没有争议;

  (三)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依法拆迁的,补偿的费用应当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申请人一次性还清;

  (四)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的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受托银行应配合按合同的约定解除抵押。

  第七章 贷款偿还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中,提前部分归还本金须为万元的整数倍。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授权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按照约定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按月还款、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冲抵顺序按照约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的个人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且公积金中心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时,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借款期间,借款人可申请对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和补充,主要包括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变更、还款账户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变更事项应在每月约定还款日(遇节假日顺延至首个工作日)以外的时间提出申请。

  第四十条 借款人办理贷款变更业务,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资料、符合贷款变更条件的证明材料等,且贷款无拖欠本息。

  (一)贷款期限变更

  1.贷款还款满一年后,借款人本人可在每一个自然年向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缩短业务;

  2.贷款期限变更后的月还款额应在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核认可的还款能力范围内;

  3.不得跨利率档次变更期限。

  (二)借款人变更

  1.主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允许其配偶、父母或子女由共同借款人变更为主借款人。

  2.因离婚且住房产权转移的,允许将主借款人变更为配偶;

  3.因借款人结婚的,允许将其配偶增加为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以上变更在提供死亡证明或婚姻变更等材料,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办理。

  (三)还款账户变更

  1.借款人可申请将还款账户变更到本人的另一账户或共同借款人的账户;

  2.借款人婚姻关系变更、死亡等,提供证明材料后,还款账户可由借款人变更为该笔贷款的其他共同借款人或共有权人。

  (四)联系方式变更

  借款期间,借款人需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时,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或者分中心、受委托银行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和履约情况、抵押物状况等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确保贷款安全。

  第四十二条 对于逾期未收回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应当督促受托银行及时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等有效措施追偿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接受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状况等情况的核查,出现已经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当及时告知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受托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抵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采用伪造变造材料、出具虚假证明、隐瞒贷款申请信息、虚构事实等方式违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物拆迁、出租、变卖、转让、赠与、再抵押、离婚析产、设立居住权或作其他处置的;

  (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五)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改变贷款用途的;

  (六)借款人或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七)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义务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贷款偿还导致多次逾期或损害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权益的;

  (九)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抵押人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约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处置: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处置抵押物;

  (四)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记载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约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构书面通报;

  (六)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按照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他协议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时,涉及多孩家庭、城市有机更新的,可优先予以发放,不纳入轮候。

  第四十九条 通过“以旧换新”置换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房屋置换差价。

  第五十条 一套自住住房有两本不动产权证的,原则上应先办理“多证合一”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无法办理“多证合一”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自住住房;

  (二)所购房屋总价按两本不动产权证对应的房屋价格合并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与商业贷款受理银行必须一致,且两本不动产权证须同时抵押给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

  (四)利率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五十一条 商转公贷款须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如遇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调整导致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原《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8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绍兴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贷款】可获绍兴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南、网点地址电话及工作时间、办理材料/流程/期限、公贷额度/利率/年限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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