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浙江省居住证》注明的实际居住地(柯桥区、上虞区户籍的申请人向实际居住地)社区或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 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 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绍兴市越城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五) 房屋所有权证或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六) 新就业无房职工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证明、与越城区(高新区)所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用工合同、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证明或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七) 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和公安部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非柯桥区、上虞区户籍)、与越城区(高新区)所在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用工合同并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3年以上的证明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3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八) 因病转让名下房产的,需提供《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因病致贫户);
(九) 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收养的年满22周岁的孤儿,需提供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提供的收养证明,市民政局出具的孤儿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和无房证明;
(十)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