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上虞区公租房申请指南2024

导语 绍兴上虞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公租房,申请指南见正文。

  绍兴上虞区公租房申请指南如下:

  申请受理对象:

  本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受理时间、地点:

  原则:常态化申请,每期三个月配租一次。每期第一个月提交申请资料并符合条件的列入当期配租,后二个月提交申请资料并符合条件的顺延到下期配租。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所在单位

  咨询电话:82001217 咨询地址:大普路126号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申请受理流程:

  1.申请领表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或区住房保障机构领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也可在区建设局网站下载相关表格,区建设局网址https://syjsj.gov.cn

  2.初审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社区(或居委)、乡镇(街道、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及申请家庭所在社区(或居委)进行公示。

  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乡镇(街道、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乡镇(街道、杭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及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进行初审,审核通过的在区新居民服务管理局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初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提交申请材料,登记

  申请家庭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提交区住房保障机构,登记并获取登记号。

  4.核实

  区住房保障机构分别将申请家庭成员信息提交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区房管部门、区民政部门,由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状况,由房管部门负责核实未登记房产销售合同备案情况,由区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审核完毕后,将结果返还给区住房保障机构。

  5.终审、公示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家庭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各部门的审核意见确认准租资格,并在相关媒体、政府网站公示10天。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公布核实结果。对于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拟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6.抽房

  每3个月组织一次公开抽房,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登记号顺序进行抽房。

  7.签约、交房

  完成择房的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随带相关资料到公租房现场办理签约、交房手续。

  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即56726元;

  3.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4.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2至3人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户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具有本区非农户籍3年(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即70908元;

  5.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6.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在本区已办理《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申请人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即56726元;

  5.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低于12万元(不包括住房);

  6.申请家庭在本区范围内无房及工作单位无住房安置。

  申请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证明;

  (四)现有住房状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核实其申报信息。按规定需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租金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8平方米,应保障面积为保障标准扣减原住房面积,每户应保障建筑面积最低为40平方米,最高为60平方米。

  2.在规定保障建筑面积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基准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

  3.保障建筑面积内月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超出应保障建筑面积部分租金按8元/平方米收取。

  4.低保户租金标准按公租房租金20%执行,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户按公租房租金3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倍(含)以下家庭按公租房租金50%执行。保障外面积按8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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