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有哪些?

导语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日前,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将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档平均增长13.1%。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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