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绍兴复工复产有哪些措施?

导语 我市出台了《关于应对疫情加快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意见》,推出9大类稳生产促发展的政策,包括补贴春节留岗员工、给予小微企业资金补助、发放消费券等一系列举措,帮助和支持企业共克时艰、共渡难关,保障企业安全有序高效推进复工复产。

  一、留工稳岗

  1、补贴春节留岗员工。对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规上建筑企业在2022年1月26日-2月15日春节期间留在绍兴且节后正常上班(以缴纳社保为准)的非我市户籍员工,给予所在企业员工500-1000元留岗红包,由企业代为申报。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标准和补助形式。

  2、鼓励员工留绍过年。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对春节期间不停工、不停产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企业一线员工开展走访慰问;工会开展“两节”送温暖慰问活动,对困难职工家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节日期间坚守生产服务一线的职工,以及困难企业、疫情防控重点单位职工开展慰问,为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公益书籍等服务活动;鼓励企业开展“发福利、增补助、送温暖、提倡议”等一系列留工稳岗稳员举措;丰富文化生活,支持相关景区、场馆、场所向留绍员工和家属免费开放。

  3、稳定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强化用工保障机制,畅通劳动保障维权渠道,及时化解各类欠薪纠纷矛盾。对确因经营困难出现欠薪问题的,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确保解决被欠农民工的生活困难。指导企业与员工协商制订春节错峰避峰放假和调休计划。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全面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加强隐患排查和纠纷处置,确保春节前欠薪问题动态“两清零”,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4、激励市外员工返岗。视疫情和用工情况开行“就业大巴”专列,统一组织专车专列,其包车费用由属地政府全额负责;对企业通过包车、企业间拼车等方式接回市外来源地相对集中的员工所产生的包车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补助;员工自行来绍就业,按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具体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由各区、县(市)视情予以确定。

  5、加大就业支持力度。在疫情可控情况下,春节前后组织开展“新春用工保障月”和赴外开展劳务协作招聘会活动,满足企业急需用工。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业协会、职业技工院校等为春节期间生产的企业提供用工服务,对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和“助企战疫 互动共享”用工调剂工作机制,鼓励余缺期间交叉用工、岗位互补的企业开展用工调剂,实现企业间人力资源要素合理调配,鼓励企业根据生产需求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在2022年3月31日前招用首次来绍产业工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不低于250元/人标准给予招工奖励。

  二、小微纾困

  6、资金补助。对2022年3月底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021年12月底或2022年一季度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小微企业(覆盖农业、制造业、批零住餐、交通运输等行业)给予资金补助。具体补助细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7、房租减免。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免除2022年一季度的租金。

  三、提振消费

  8、发放绍兴消费券。在1月中旬至2月底期间,投放总额5亿元的绍兴消费券活动,分“虞你同行”、“普惠民生”、“新绍兴人”三类,每类分别投放3-5轮,促进批零住餐、文旅、体育、娱乐和购物消费,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9、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在2022年一季度,对符合条件的消费者在我市注册的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汽车“以旧换新”时,根据购置新车的车辆价格享受补贴。补贴政策及相关细则由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出台,并落实资金保障。

  四、减税降费

  10、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具体执行期限,依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

  11、实施税收缓缴免缴。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截止2022年3月31日;对因疫情影响未复工复岗无法按时缴纳缓缴税款的,可免予加收在此期间产生的滞纳金;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准予延迟办理。对受疫情影响实际停业但未及时办理停业手续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以先行免缴当期应缴的定额税款,事后补办停业手续。对于受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明显低于定额的,可下调其定额。

  12、实施包容审慎执法。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的,暂不认定非正常户;对疫情期间新增欠税,暂缓发布欠税公告;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不纳入税务检查范围;对需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现场调查核实的事项,可延至疫情防控结束后办理;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13、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作用,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落实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稳岗返还的,须按约定协议与用工单位分配返还资金。

  14、重点区域企业减免。上虞区内各类企业因疫情发生较大损失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2022年一季度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上虞区内各类生产经营性房产业主,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2022年度一季度(税款所属期)的房地产税困难减免。

  五、金融支持

  15、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全年新增社会融资3000亿元,其中新增贷款1400亿元以上;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和延期还本付息政策,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设立抗疫专项资金、发行小微金融债等方式,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期限,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

  16、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市场主体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促进小微金融服务扩面增量、提质降本;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给予额度报销,降低实际贷款利率;推广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全年无还本续贷余额增长20%以上;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17、强化政策担保增信。进一步完善覆盖全市的政策性担保体系,创新银担合作机制,落实资本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贴机制,适度放大担保倍数,稳步提高业务覆盖。进一步简化担保流程,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实施“见单即保”,试行“批量担保”,实行优惠担保费率。

  18、切实提升保险服务。保险业金融机构对疫情期间出险的理赔客户开通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时效。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向防控疫情有关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加优惠全面的保险服务。

  六、文旅激活

  19、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对于入驻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文化企业(经营主体)以及不在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街区内的部分类别企业(经营主体)进行房租补贴,对影院按照银幕数进行补贴,对民营书店根据营收额和营业面积进行补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0、促进旅游市场复苏。组织开展“绍兴人游绍兴”“浙江人游绍兴”活动,对2022年一季度积极参与活动的3A级以上景区、星级旅行社、星级酒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等级民宿等根据不同等次实施奖励补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21、实施营销推广补助。对2022年一季度在国内知名电商平台,国家和省市文旅展览展会,高铁、地铁、公交等载体开展推广营销活动的文旅行业协会、文旅企业,给予营销费用20%的资金补助,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七、外贸激励

  22、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加大对出口产品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的保障力度,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造成外贸企业收汇损失的保险赔付工作,针对受疫情影响案件,缩减相关案件定损核赔时间。提高小微企业保险覆盖面,对出口小微企业参加政府联保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实现应保尽保。对新投保及续保转单出口的企业,进一步下调保费费率。

  23、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100%资助;对规模进出口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上)自行参加的境外展,按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到境外参展的,给予一定的人员费资助。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八、要素保障

  24、用能适度倾斜。在2022年新增用能指标上向上虞区适当倾斜。对纳入用能预算化管理的上虞区重点行业企业予以优先保障。

  25、降低要素成本。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电费、水费、天然气费延缓缴纳,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并3月31日,批零住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企业水、电、气到户价格下调10%,下调部分差价由财政进行补贴,市、县两级各承担50%。

  26、支持企业上规快产。对2022年一季度新增月度上规工业企业(不含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

  27、支持项目加快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计划在2022年上半年开工的工业项目(以备案手续为准),在2022年一季度实现开工建设且统计入库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九、法律服务

  28、加大商事法律服务援助。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免费为其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因疫情导致违约、失信等行为的,可不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29、保护中小企业疫情期间的民商事诉讼权益。依法保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直接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规定。妥善认定因疫情防控引起的中小企业瑕疵履行义务的民事责任。由于疫情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困难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依法适用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对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

  30、开展专项法律服务。发挥市场主体法律顾问网格化全覆盖工作机制作用,组织网格法律顾问走访网格内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行业特点、市场需求和疫情防控要求,开展专项法治体检活动,对疫情引发的法律风险进行把脉问诊、分析研判,提出防范或化解建议,及时为企业解决法律问题。深入开展“百所联百会”活动,组织律师事务所走访结对商会,为商会及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矛盾纠纷。市县两级成立律师行业疫情防控公益服务团,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免费为因疫情无法正常按时开工或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约定的外贸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对涉及疫情紧急物资等方面的公证证明。

  十、其他事项

  上述政策由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权限落实予以兑现。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止,相关政策措施已明确施行时间的,从其规定。与其他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家、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支持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区、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定政策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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