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有哪些?

导语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二)职工因工作原因收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公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03职工工伤复发的,也能享受上述待遇吗?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其中,工伤医疗待遇、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

  0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上述费用应由谁承担?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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