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绍兴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指南
导语 为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推动新时代医疗保障高质量发展,绍兴市发布医疗保障办法,其中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见正文。
2025年绍兴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指南如下:
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雇工);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4.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5.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缴纳标准:
职工医保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以下标准按月缴纳:
1.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2%,其他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申报,其中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平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其他按用人单位申报工资确定。
2.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参保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按比例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缴费比例为9.0%(含生育保险0.6%),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8.6%(含生育保险0.6%)。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8.6%(含生育保险0.6%)缴纳。
4.参保人员失业期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5.退休人员不缴纳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灵活就业人员应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职工医保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恢复正常缴费后,按相关规定开启待遇。
医保退休:
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浙江省内职工养老保险延缴人员,其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下同)累计达到二十年的,可依法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缴费年限累计未达到二十年的,可以按月延续缴纳或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职工医保费。
按月延续缴纳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职工医保在职待遇。一次性补缴人员,按补缴当月对应的省平工资的6.5%补缴,补缴费用全额划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补缴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职工医保关系中断或者终止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要求按月延续缴纳或者一次性补缴的,其相关待遇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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