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怎么核发?
导语 绍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怎么核发?绍兴本地宝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快来一起看看吧!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受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五、决定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六、数量限制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1个检验周期内核发1次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无数量限制;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个检验周期内只能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一次。
七、申请条件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检验。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5.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4.《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2.《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四)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提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6.《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五)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检验标志申请表》原件1份(系统自动获取,由窗口工作人员打印);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1份(自行出具);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1份(自行出具);
4.本年度的车船税纳税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自行出具)。
5.《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如由代理人申请)(自行出具)。
6.属于省外车辆委托年检的,还需提交《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原件1份(自行出具)。
十、申请接收
1、到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详见窗口办理地址)
2、到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城南服务站提出申请(详见窗口办理地址)
3、到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滨海分所(滨海交警大队内)提出申请(详见窗口办理地址)
4、到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车管窗口提出申请(详见窗口办理地址)
5、到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辖区交警大队提出申请(详见窗口办理地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受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1.车辆至检验机构检测;
2.业务受理;
3.领取行驶证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三)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省外)
1.业务受理;
2.领取《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四)免检车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1.业务受理;
2.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受理后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签注行驶证。
十六、结果送达
当场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8150009
网上咨询: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由监督投诉电话:0575--81500020
网上监督投诉: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绍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电话:0575-81500247)
附录1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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