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绍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常见问答

导语 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申报缴纳工作就要开始了,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

  一问:什么时候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次数的公告》(2019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称“残保金”)调整为按年一次性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9月征期。今年残保金申报和缴纳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问:我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残保金申报时,“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栏为什么不能修改?

  答:税务部门与残联就残疾人安置情况已经实现了互联互通,电子税务局“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栏根据残联核定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自动填写,不可修改。若对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有异议的,请与残联联系。

  三问:残保金有什么优惠政策呢?

  1.分档减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2.暂免征收30人以下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3.征收标准上限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征收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征收残保金。

  四问: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如何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呢?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五问:持有残疾证就可以算作安置吗?

  答:不能只看是否持有残疾证来确认残疾人就业人数哦。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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