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绍兴公积金提取材料汇总
导语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发布,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提取情形、办理材料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信息如下:
办理材料:
缴存职工本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身份证明(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护照>等,下同);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申请提取的,另须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根据相应提取情形提供相关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其中申请支付首付款的,可凭《商品房认购协议》办理;
2.购买二手房:已备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或联系单;
3.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安置房结算清单等;
5.建造自住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农村村民建房批准书、建造费用支付凭证;
6.翻建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7.大修自住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大修审批表、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8.老旧小区改造(含城市有机更新):不动产权证书、改造协议、改造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9.缴存职工、配偶或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一次性提前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结清证明;
2.年偿还购房贷款:借款合同(仅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银行出具的上一个提取日至今的还款明细;
3.对冲还贷业务:无须其他材料,但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4.按月转账业务:贷款银行一类银行卡,仅限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及组合贷款;
5.缴存职工、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在浙江省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另须提供满足户籍地或缴存地购房的证明材料(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等)。
(三)既有住宅加装(或更新)电梯的
不动产权证书、加装(或更新)电梯项目及分摊比例协议书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四)因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病理报告或出院记录(小结)或医疗诊断书或病历等有效凭证、医疗费用的支付凭证;
2.街道社区或单位开具的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相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实际费用支付凭证。
(五)家庭无房且租房自住的
1.缴存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地无房证明、结婚证;
2.多孩家庭、高层次人才、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申请按实提取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等;入驻住房公积金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按季、按月转账直付租金的,另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直付三方协议。
(六)民政部门认定为困难家庭的
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认定材料。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物业费发票、不动产权证书。
(八)离休、退休的
1.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账户已封存:无须其他材料;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个人账户未封存:退休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或残疾证(1-4级)。
(十)出境定居的
护照、户籍注销或境外长期定居材料。
(十一)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六个月的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已故缴存职工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医学死亡诊断(推断)书或火化证明等;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已故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3.账户余额在五万元以内的,还应提供《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4.账户余额在五万元及以上的,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同意书》或继承(遗赠)公证、法院判决书等。
上述提取所需相关材料按规定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原则上申请人无需提供。
由他人代为办理提取手续的,必须提供提取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签署相关提取承诺书。
公积金管理部门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管理部门与缴存职工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确有特殊原因(如缴存职工死亡、司法划扣等情形)的,可依申请划入第三方账户。
提取住房公积金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业务,线下渠道包括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点;线上渠道包括“浙里办”APP、长三角“一网通办”等,缴存职工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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