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绍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汇总
导语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3月10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废止,贷款额度等见正文。
2025年绍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信息如下:
贷款额度:
(一)原则上不高于管委会规定的最高标准贷款额度,绍兴双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12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其中属于重点支持对象的,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住房贷款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80%。其中,购买二手房、法拍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总价原则按契税完税价、成交价两者的最低值确定。如房屋总价格明显高于地区同类住宅正常交易价格的,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可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不高于工程造价的70%,房屋总价按工程预算总额、贷款风险评估评定的价格两者的最低值确定。
(四)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贷款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
(五)不高于户可贷基准额度。户可贷基准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近12个月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20倍×(1+上浮系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六)借款申请人或所购住房符合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贷款额度可上浮:
1.属于二孩、三孩家庭的,允许分别上浮30%、50%;
2.属于新市民(非绍兴籍或户籍转入绍兴未满3年)、青年人(指35周岁以下)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3.属于新就业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首套首次的,允许上浮30%;
4.属于军人家庭(仅限军人本人及配偶)的,允许上浮20%,若服役期间曾荣立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允许上浮30%;
5.属于装配式建筑的,允许上浮20%;
6.属于“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允许上浮20%。
符合多种上浮情形的,不重复叠加,且上浮后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管委会规定最高标准贷款额度×(1+上浮系数)。
(七)实际贷款额度综合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户可贷基准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确定。
(八)借款申请人属于高层次人才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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